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政发[2004]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逐项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82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省政府的本次决定,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厅
1.土地使用金减免《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2.土地增值费的核定《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3.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浙江省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料的审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5.鸡血石原矿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和销售《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6.鸡血石加工单位审批《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