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测预报。省气象局、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共同做好暴雨、洪水、台风、潮位、干旱及山地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上报省防指。
(四)应急物资和电力通讯保障。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交通厅、杭州铁路分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单位共同做好应急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等储备和调运工作;省供销社负责按照省防指指令监督落实代省专项储备草(麻)袋的储存和调运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洪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五)应急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水利厅、民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及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省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六)医疗卫生保障。省卫生厅、农业厅等单位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七)后勤保障。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省经贸委牵头,省粮食局、民政厅、交通厅、卫生厅等单位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八)灾情核查。省民政厅、水利厅牵头,省交通厅、农业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分别负责了解、收集、核实本行业的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省防指。
(九)善后处理。省发改委、水利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经贸委、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和省军区、武警总队等单位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帮助指导灾民修缮房屋,恢复工农业生产和教学秩序;保险公司做好善后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洪涝台灾情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十一)新闻宣传。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核实后,按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旱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省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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