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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二)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并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三)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6.5米,并预报将超过107.5米。
  (四)省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并发出紧急警报。
  (五)较大范围(一个设区市以上)内,7—10月份连续干旱7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连续干旱天数在3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万人。
  (六)大中型水库或重要江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七)省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八)其它情况需要启动预案的。
  三、处置程序
  (一)当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省防办立即向省防指副指挥、指挥报告,并由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省防指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向省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
  (二)省防指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状况,提出处置意见。省防指及时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三)根据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出险情况,省防指派员赴现场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经省防指决定,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过后,省防指派员赴现场调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生产自救工作。同时,对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专题汇报。
  四、预案的实施
  预案启动后,省防指统一指挥省级各有关单位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省防办研究分析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和灾情,提出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意见,对有关水利设施进行调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收集信息,传达指令,并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抢险救灾。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灾民安置等工作。省军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调驻浙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省水利厅、交通厅、电力公司、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分别指导水利工程、交通道路、电力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通信设施、地质灾害等抢险救灾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船舶(包括渔船)的搜寻救助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海上渔船回港避风工作;杭州铁路分局负责铁路设施的抢险救灾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抗旱救灾。干旱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全社会力量抗旱救灾。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资源应急调度、配置和监测;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自来水管网用户应急配水供水预案;省环保局负责地表水、污染源监测和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省公安厅协助调处水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省经贸委组织制定干旱期企业限制用水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下水应急开采的技术指导;省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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