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根据上述原则自行确定实施良种补贴的乡(镇),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三、良种补贴的依据和标准
6.各县应按照农户当年实际播种的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面积为计算补贴的依据,但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
7.补贴标准根据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杂交玉米种子的市场价格及每亩的用种量进行测算确定。2004年补贴标准为:杂交水稻每亩补助15元;常规优质稻每亩补助15元;杂交玉米每亩补助10元。
8.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为该农户享受补贴的播种面积乘以补贴标准;双季稻产区按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的双倍计算补贴。
四、良种补贴资金的安排与运行
9.2004年省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用于良种补贴。州(市)、县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10.省级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根据2004年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计划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测算出应补助各县的良种补贴资金,联合下达资金预算,逐级下拨到县。县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分配并拨付到乡(镇)。
11.良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五、良种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12.良种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和发放。乡(镇)财政所根据农业部门核实提供的务农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出每个种粮农产应享受的良种补贴资金,采取有效办法,确保及时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
13.良种补贴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乡(镇)财政所对每个农产的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14.县以上各级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地对良种补贴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截流、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省补助资金。
15.乡(镇)财政所要建立良种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查询。
16.从实行良种补贴的下月开始,州、市财政部门要在每月结束后的15天内向省财政厅上报《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兑付情况报表》。年终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报送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