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和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6.补贴标准为:杂交水稻每亩补助15元;常规优质稻每亩补助15元;杂交玉米每亩补助10元。
  7.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为该农户应享受补贴的粮食品种实际播种面积乘以补贴标准之和。
  四、粮食直补资金的筹措与运行
  8.粮食直补所需资金,按照中央有关“盘活粮食风险基金存量”的精神,2004年全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7000万元,按照省级负担60%、州(市)县负担40%的比例分级承担。个别州(市)、县财政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有缺口的,由州、市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三年内保证归还的承诺函,由省财政根据当地资金缺口情况,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适当借款支持。
  9.粮食直补资金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下拨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要尽快把粮食直补资金拨到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
  10.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提供的20个直补试点县2004年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播种面积,测算出省财政应承担的粮食直补资金,逐级下拨到试点县。州(市)、县财政按照承担比例足额筹集直补资金,连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入各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省补助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实行包干,年终结余留给当地继续用于第二年粮食直补,如果不够,由州(市)、县自筹解决。
  11.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拨到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金融部门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的安全和封闭运行。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12.粮食直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和发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乡(镇)财政所根据村委会上报并经农经站核实的各农户实际播种面积和所种粮食品种,核定务农户的直补资金,采取有效办法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
  13.粮食直补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乡(镇)财政所对每个农产的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14.县以上各级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地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省补助资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