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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和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和
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7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和《2004年云南省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2004年4月2日)



  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品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业和粮食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4]6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1.粮食直补是指将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2.粮食直补的原则是:坚持有利于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优化粮食品种结构、提高粮食品质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不断完善粮食流通体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粮食直补的范围
  3.按现行行政区划,以2003年度粮食总产、单产、人均产量和提供商品粮、优质粮数量等指标为依据,在全省前70位粮食主产县中选择宣威、隆阳、镇雄、陆良、腾冲、宜良、建水、祥云、宾川、勐海、永胜、景洪、潞西、蒙自、盈江、南华、耿马、勐腊、普洱、瑞丽等20个县(市、区)作为粮食直补试点县。
  4.粮食直补的品种确定为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
  三、粮食直补的依据和标准
  5.按照农户当年实际播种的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面积为计算补贴的依据。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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