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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

  (十三)进一步完善劳务输出管理体系。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切实承担起动员、组织、服务农村劳务输出的重要职责。逐步建立乡镇职业介绍所和村就业服务站,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为基础,形成省、地、县、乡、村五级劳务输出管理体系。主要输出地区政府要在劳务输出的主要城市建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农民工的就地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并根据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输出地开展“订单培训”,提高输出率。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收费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建章立制,积极为外出务工农民解除后顾之忧,保障农民工权益。
  (十四)努力构建劳务输出信息体系。结合农村信息入乡工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城乡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起省、地、县、乡四级劳动力供需信息系统,逐步形成包括信息发布、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及介绍、就业管理、跟踪服务等在内的社会化信息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六、深化各项制度改革,为劳务输出提供保障
  (十五)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划分,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条件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积极支持在城市创业和务工者,以及各类符合条件人员落户并简化手续,减少收费,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
  (十六)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坚持“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方针,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允许和鼓励外出经商务工的农民依法转包、转让、转租、入股、抵押土地承包权;允许工商企业、经济实体参与土地流转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征用补偿的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多征乱占耕地和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
  (十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进城入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建立包括城市下岗职工和进城农民工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扶助体系和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进城农民工的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教育。进城落户后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兵役等方面享受的权益要与城镇居民同等。
  (十八)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切实做好进城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各种乱收费,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用工和农民自主择业的权利。规范中介机构和求职者的市场行为,严厉打击欺、蒙、拐、骗等违法行为。农民工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各地要对使用农民工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生活环境、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条件实行全面考察,确保农民工的劳动、生活安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将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执行情况作为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的重点,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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