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激励机制,改善人才待遇
(十九)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人才的整体收入水平。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相联系、与地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人才的整体收入水平。根据地方财政收入情况,建立符合本地特点的地方津贴制度和知识分子补贴的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体现岗位绩效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事业单位岗位薪酬管理制度。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职位、关键岗位逐步推行年薪制。分配政策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体现人才、技术含量、资本投入的价值。
结合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薪酬制度。继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度,大力推行知识、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按贡献大小和实际效益获得相应的报酬。积极探索产权激励机制,对作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期权激励。
(二十)鼓励人才从事各种有偿劳动,保护合法收入。坚持人才资本有偿化原则,实行人才和智力流动的合同化管理,规范权、责、利关系:促进有偿智力劳动和服务的规范化。制定人才资本参与产权分配的相关政策,合理划分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权益份额,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兼职、借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项目引进、人才租赁、学术交流、专利转让等形式,开展有偿服务。通过以上各种形式获得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保护。
(二十一)提高高层次专家待遇。按原经费供给渠道,提高高层次专家待遇。在滇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年生活补贴提高到10万元;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以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岗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提高到2000元;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技术创新人才)在岗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凡在“博导”岗位上工作的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提高到1000元。建立高层次专家学者休假和疗养制度。
(二十二)完善人才奖励制度。完善以政府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奖励为主体的奖励制度。设立“兴滇人才奖”,表彰奖励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三等奖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分别提高到10000元、8000元、6000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一次性奖励提高到8000元。鼓励各地区、各单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鼓励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人才奖项,面向海内外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人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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