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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积极推行“云南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制度。省外来滇工作或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实用人才,可以按照本人意愿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申领“云南省引进人才工作证”。
  (十四)突出重点引进人才。紧紧围绕我省重要产业和行业的发展,重点引进工业科技、农业科技、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金融、法律、外经外贸、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硕士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技能的紧缺人才。进一步加大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到云南创业的力度,多渠道引进海外智力。积极做好聘请海外专家来滇服务工作。
  (十五)依托项目聚集人才。以科技研发和建设项目为平台,面向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省重大建设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吸引海外、省外优秀人才参与联合攻关。加强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吸引海外、省外人才来滇创业。
  (十六)设立特岗留住人才。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设立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特聘工程师和特聘技师等职位,对重点学科的教学、科研和重大项目,实行首席教授、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或设计师制度,公开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并由他们自主组织教学、科研和项目管理团队,自主决定经费的使用和分配。加大引智力度,实行“柔性流动”。要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以及短期聘用、讲学、兼职、咨询、技术合作等方式,灵活多样地引进人才和智力。
  (十七)创造条件吸引人才。建立引进人才准入制和备案制。对来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要根据人才情况,提供相应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工作津贴。对引进的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经审核认定,由用人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购房补贴;并可向省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教育部门应帮助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如需补交的,由单位承担。引进人才在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申报科研项目资助和奖励、参与科技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专利、投资创业等方面,均可享受与本地人才同等的待遇。
  (十八)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大力吸引省外国外高层次人才、鼓励省内优秀人才进站工作,使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成为培养和吸引人才的重要基地。鼓励多形式建站,支持我省国有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设站,鼓励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及个人成为投入主体,投入资本可以计入成本,并按相应权利分享产生的利益和成果。到2010年建成6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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