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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健全人才市场体系,改进人才配置方式。建立和完善“双向选择”机制,遵循市场规律,确立用人单位和人才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人、各类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加快人才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推行市场中介执业资格制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人才市场建设,允许有资质的省外、国外人才中介机构进入云南,积极推进人才中介组织的市场化。充分发挥现有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加强宏观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全省统一、分类的人才基本数据信息库,定期公开发布人才信息,实现人才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人才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以体现人才价值,解决人才供需矛盾,改善人才分布。发展人事代理业务,积极探索建立人事关系和公共档案管理服务系统,对流动人才的档案进行管理。
  (十一)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职称和职务评聘分开。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强化专业技术聘任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大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化评价体系建设,实现职称科学分类、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宏观管理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执业资格制度。
  (十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三支队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化和人才资源共享。制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强人才流动中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推进人才契约化管理,逐步实现人才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人才向最能发挥自身特长、实现自身价值的地方流动,引导人才向第三产业、边疆民族地区和基层流动,大城市人才向中小城市流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向企业流动,科研院所人才向本行业内人才相对匮乏的单位流动,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才到农村创业。
  四、拓宽渠道,吸引人才
  (十三)敞开大门接收人才。具有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可在省内任何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可在省会城市先择业后落户,也可在省会城市以外的其它城市先落户后择业。积极推行城乡户籍统一、按实际居住地登记管理。在云南投资办企业、学校、医院等的业主及配偶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单位聘用的人才,可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单位聘用的其他员工,可根据企业年纳税数额确定落户名额,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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