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3、建立工程备料预付款制度。2004年6月25日后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程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账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账书面证明。同时签订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严禁垫资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要大力开展有关工作,强化建设领域的信用意识,逐步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对恶意和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以及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市场行为检查考核的公示制度,对工程款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作为企业资质年检,考核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
  5、严格和强化建设项目合同和决算的动态监管。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就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进行有效的监督,严禁业主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其他约定条款中附加垫资条款或变相垫资条款,造价监督管理部门要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确计价,督促各方及时办理结(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按决算报告出具付清工程款的有关手续,在工程款未结清之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6、建立和完善企业信贷监控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测算、使用监控和风险防范。加强与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7、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做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程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民工的权益。
  建设市场各参与主体应充分认识预防拖欠工程款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紧密配合、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从源头上坚决杜绝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市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