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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新机制
  必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日常监管机制的同时,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完善快速处理机制,积极主动地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我市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劳务企业和其它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严格总、分包责任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
  3、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制度。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规定,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企业必须按规定预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2004年6月25日后开工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须按工程合同价的5%,分别在银行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同时与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未办理保证金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解决拖欠的民工工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办理完成结算后,证明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启用。对未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则必须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4、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工会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将有故意拖欠、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监控力度。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以及以工资纠纷为借口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责令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并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对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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