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期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各区(市)县要根据自身财力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要求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拖欠的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还款期限要求是:从2004年起,3年时间内还清全部拖欠工程款,其中:2004年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少于50%,2005年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少于30%,2006年偿还全部拖欠工程款。凡逾期未按比例偿还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区(市)县,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并将在各区(市)县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限期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对竣工已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于7月1日前与债权单位签订还款合同,还款合同要报当地区(市)县清欠办公室备案,要求2004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全部拖欠的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还款期限要求是: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中2004年不得少于还款总量的70%;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期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中2004年不得少于还款总量的50%,2005年不得少于30%,2006年还清全部拖欠工程款。对竣工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延结算时间。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偿还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予办理新项目立项、办理规划“一书两证”、发放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证等,对恶意或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严重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限制其参加新建项目的投标,并在资质年检时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要坚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三)对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以上两类解决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清理。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与建材生产厂家之间的材料设备款拖欠可参照本通知有关措施进行清理。
(五)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
按照《
合同法》第
286条规定,对确实不能偿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施工企业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