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开展路面集中治理
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认定标准,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超限超载的6种认定标准,以执行前5种认定标准为主,以治理超限为重点,由各级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按照上级要求,以固定检测管理为主,流动检测管理为辅,对车辆超限进行24小时的集中整治。在交通、公安部门开展治理工作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6月20日,为总结、检查、验收阶段。
在此阶段及以后,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持续开展治理,并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五、治理工作要求
“治超”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按照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并根据国家七部委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端正指导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树立全市治理工作一盘棋的观念,突破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全力以赴、精诚团结,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一)“治超”是我市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投入一定的财力、人力,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治理专项目标的完成。
(二)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阶段,要加大上路检查力度,纠正“大吨小标”,重新核发车辆行驶证。在此阶段,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步调一致开展“治超”工作,并尽快进行“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启动治理超载工作。
(三)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必须以经省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点(带卸货场)为依托,坚持卸载放行原则,规范实施治理工作。
(四)治理超限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对超限行为进行警告,卸载放行,暂不实施处罚;对公路造成的潜在的隐形损害,暂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的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超限情况抄告当地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交通部门须高度重视运力恢复工作,确保集中治理期间关系国计民生的粮、煤、油、鲜活农用品、农用物资等重点物资的运输,确保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物流的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