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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十、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对依照本试行意见规定取得行政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和负责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试行意见履行职责,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一票否决制。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多次连续发生同类型安全事故的区(市)县、乡(镇)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事故责任人在1年之内不得提职加薪、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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