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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4]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特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对违反本试行意见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党委决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本试行意见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三、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都市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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