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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4]9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坚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方针,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持有我市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暂住证明和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外来务工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6至15周岁未完成义务教育、随父母在我市暂时居住的儿童、少年。
  二、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具体承担所辖区域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和物价等部门在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补助和筹措保障机制。市级财政部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分别建立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管理。市教育局每年根据各区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具体情况,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比例划拨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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