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的一般由区(市)县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城镇的由市政府或区(市)县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
(二)灾情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区(市)县、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市政府根据灾情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卫星通讯手段,借助直升机深入灾区,借助机载雷达、遥感卫星等手段对灾区实施监控。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当地武警、消防部队支援。紧急情况下,调动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必须实行救灾指挥长高度集中调动制度,由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会同成都警备区共同下达调动命令。各区(市)县救灾指挥部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抢险的人数和布防地段、运动路线,报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后,由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成都警备区首长统一指挥调度。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救灾过程由直属军事机关负责具体组织指挥。
各区(市)人民政府及救灾指挥部要为参与抗洪抢险的武警、驻军部队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等,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确保交通、电力、通信的畅通。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好有关事务
根据灾情,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建立前方指挥部。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发挥新闻单位的媒体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稳定灾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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