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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关于成都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8、都江堰管理局
  负责编制和实施都江堰灌区洪水调度方案,为我市市区、城镇及重要目标的安全渡汛创造条件。保证都江堰水利工程及其主要干渠的渡汛安全。
  9、市贸粮局
  负责贸粮系统的防洪抢险及救灾工作,确保重要物资仓库及粮食仓库,特别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仓库的安全渡汛,作好洪涝灾害发生后市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组织落实防洪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并按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抢险物资。
  10、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救灾抢险时的救护工作及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流行疾病发生。市和区(市)县医疗单位应当组织医疗救护队,配备好人员、救护车辆及现场救护药品器材,一有灾情、疫情、病情,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护。市区主要医院应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准备。
  11、市公安局
  负责救灾中的社会治安、交通保障工作,确保首脑机关、重要设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救灾物资的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交通畅通。一旦出现灾情、险情,公安干警要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积极参与抢险。市公安局、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及武警成都支队都要组建抗洪抢险突击队,并配备车辆工具,随时服从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指挥,参加重大的救灾抢险工作。
  12、市计委
  负责转报、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重大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从计划安排上为城市防洪规划和江河整治规划的实施创造条件。
  13、市经委
  负责牵头工业企业救灾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市)县、各行业协会做好大、中型企业,有危险物品的企业和仓库等重要目标的安全渡汛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救灾工作,确保参与社会救助企业能按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完成相应的社会抢险救灾任务。
  14、市建委
  负责牵头城建系统的救灾抢险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工地的救灾抢险的协调工作;在城市建设中严格按照《防洪法》和城市防洪规划办事。对已开工的建设工地实施防洪排涝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防汛隐患,确保一旦灾情发生,及时赶赴现场。对已出现灾情的地区提出整治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将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5、市市政公用局
  负责市区内市管排水管网、桥梁泵站的检查维护工作及抢险、抢修工作。汛前做好疏淘、清淤和设备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全力保证自来水、煤气、公共汽车的正常运转;组织好自来水、煤气和市政设施专业抢险队伍,确保领导、人员、车辆、抢险物资、工具器材及抽水设备落实到位,一遇大雨,立即展开巡检巡查,发现积水内涝,马上进行应急处理,若涉及相关区、三环路管理部门管养的市政设施,及时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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