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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市人大常委会
汇报工作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办发[2004]9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级政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明确规定,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需要,是政府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现就市政府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和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代表市政府汇报,或委托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因特殊情况需由市政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的,应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和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应站在市政府的工作层位,要区别于市政府部门对市政府的工作汇报。
  二、市政府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前,应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准备。汇报内容应以对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执行为重点。汇报情况要实事求是,分析问题要深入准确,改进措施要切实可行。承办部门应将汇报材料(含影像资料)提前送市人大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承办部门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意见修改后,送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汇报稿。
  三、市政府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的题目应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该次常委会建议议程的标题相符。工作汇报按市人大的统一称谓,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篇幅控制在5000字左右,并按统一格式(附后)工整印制。
  四、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时,应明确一位负责人主管,指定相关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同时,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按要求尽快予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如实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在答复代表建议时应按规定格式打印、编号,由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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