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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失效]

  (六)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骗取、勒索乘客财物;
  (七)不准欺行霸市、强行揽客、雇用他人或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组合搭乘及倒卖客源;
  (八)异地车辆未经批准禁止驻点营运,扰乱客运汽车治安秩序;
  (九)不得驾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妨碍治安管理;禁止其他人员从事招揽乘客等活动。
  第十七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治安管理,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
  (二)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
  (三)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上车;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身患严重疾病者、儿童乘车时,应有专人监护;
  (五)客运出租汽车出市区登记时,乘客必须同时接受身份登记。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客运汽车车辆或场、站(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交治安管理部门或县(市)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备案或更改备案的,治安责任人未履行治安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驾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喷涂、悬挂或遮挡、污损、挪用、伪造经营者名称、标志,车辆行驶、停靠影响客运场、站(点)治安秩序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安装报警、隔离及擅自拆改防范设施,或者安装不合格产品,粘贴太阳膜、反光纸或悬挂窗帘等遮挡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一)规定,不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配合公安机关治安工作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二)、(三)、(五)规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上车不予以阻止,隐匿、侵占乘客遗失在车上的财物的,责令返还财物,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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