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修订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广州银营发[1992]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按本办法向受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