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修订<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2日)修订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申请时间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5、6月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欠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本单位工会讨论通过。无工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上)或职工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下,含100人)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