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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可在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被拆迁房屋现场张贴通告,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调解并主张权利:
  (一)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
  (二)当事人通讯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
  (三)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组织当事人调解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裁决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裁决机关应依法作出裁决。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于以确认。
  第十六条 裁决案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作出前以书面形式向裁决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承办人员暂停本案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裁决机关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裁决书存在书写笔误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补正。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补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裁决案件的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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