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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8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6月2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4]3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批准拆迁的证明材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入比例及原因。
  第四条 被拆迁入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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