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司法审判公开。推进司法改革,坚持公平、公正受理和审理案件,除涉密或未成年人案件外,都要公开审理。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行为。
四、工作方法
(一)把握政务公开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巩固创新、规范有序、灵活多样、便捷实用”的原则,继续普遍推行“审批项目上墙、上栏、上屏、上报公开,集中到一楼公开办公”的工作方式。不仅要公开政务的具体内容,而且要公开政务办理程序和运作程序,以权力运作为主线,对运用行政职权、公共职权办理的行政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服务事项,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实行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规范政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在巩固规范上狠下功夫。要配强配齐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完善管理职能。保障政务中心必需的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必须无条件地将行政许可项目纳入政务窗口集中审批,选派业务处室负责人或骨干进入窗口,派委、局领导坐窗值班审批,按照“窗口受理、公开运行、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确保审批职能完整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开服务大厅,以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等均要接受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区、县(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也要接受同级政务公开办和政务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等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栏。有条件的要建立公开大厅,把各种收费、办证等纳入大厅集中办理,提高工作时效和透明度。
(三)落实两个规章制度。对需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号)要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第一窗口单位牵头,协办部门参加,实行“联合办理”。对外商投资项目和上一定规模的市外境内投资项目的审批,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3〕18号)中关于《长沙市行政审批事务代办制(试行)》的规定,实行代办审批,真正把“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