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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要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各级在做好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的同时,要把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
  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我国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三、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设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集中采购机构制定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有关业务的运作规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政府直属的、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04年6月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分离。对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四、继续抓好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国务院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前,各级、各部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制度或过渡性办法,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行规章制度中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制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文本及有关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定我省政府采购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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