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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妇儿工委省财政厅《湖南省2004—2005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行动计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省妇儿工委省财政厅《湖南省2004—2005年降低孕产妇
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行动计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23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省卫生厅、省妇儿工委、省财政厅《湖南省2004—2005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2004—2005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行动计划

(省卫生厅、省妇儿工委、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全面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个《纲要》),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中西部地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项目实施目标
  (一)总目标。
  1、孕产妇死亡率:37个项目县市区在2001年平均56.70/10万的基础上下降1/4,控制在42.53/10万以下;其中25个国家级项目县市区在2001年平均66.31/10万的基础上下降1/4,控制在49.73/10万以下。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项目县市区控制在1‰以下。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37个项目县市区达到75%以上。
  4、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全省达到95%以上。
  (二)支持性目标。
  1、消毒接生率≥98%。
  2、产前检查覆盖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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