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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四)教师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职责制度,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严格编制管理,由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编制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分配到学校,并事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编制核拨人员经费,严格控制编制总量、校内机构、领导职数和非教学人员比例。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完善各项教育管理制度,实行教育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专兼结合的督导队伍,有效开展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辖区内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六)教育改革与发展。“普九”得到巩固提高,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九”。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积极推动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三、实行分类推进、分类指导、分类评估
  全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划分为三类地区。原则上,第一类地区指以城镇人口为主的城市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市;第二类地区指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城市区和经济发展处于中等水平的县市;第三类地区指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类不同地区由省教育厅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据人均财政收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人口比例及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等指标合理划分。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三类地区的实际,按照督导评估内容的要求,制定《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对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提出不同评估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制定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分年度教育评估的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州指导性计划制定本县市区实施计划。
  四、督导评估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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