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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湘政发[2004]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从2004年起,我省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实施,教育、财政、人事、发改、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管理以及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教育环境。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兴办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经费投入及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县级区域中小学“保工资、保入学、保安全、保运转”的投入保障机制。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逐年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财政设立教师工资专户,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定额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学杂费全部留给学校用作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县级人民政府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多渠道筹措贫困家庭子女救助资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严格实行“一费制”,其经费缺口按有关规定补足到位。上级财政给教育的转移支付按规定安排用于教育,上级各项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全额用于教育。加强教育支出管理,严禁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等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教育经费。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三)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消除基础薄弱的学校,基础教育各类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3年内逐步消除现有学校D级危房,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及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条件,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及饮用水设施等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要求,按照规划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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