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关于印发《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部队现役军人等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具体可按中组部、民政部将下发的文件办理。凡基金会负责人变动,产生新的基金会负责人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产生。
  (七)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公益活动
  基金会应当建立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公益事业支出应达到《条例》规定的标准。
  (八)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按照《条例》规定,本市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必须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在此次换证中,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帮助基金会落实市级对口业务主管单位。市级业务主管单位从工作实际出发,可以委托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九)基金会的党建工作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印发〈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切实加强党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组[1999]570号)精神,在换证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基金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或者党建工作联络员,加强基金会的党建工作。
  此次换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基金会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对基金会上述九个方面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在检查结论中写明具体的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换证工作结束(2005年2月1日)前,基金会原始基金不足的,可以先换证,但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补足原始基金;其他条件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须在申请换证前完成整改。
  三、换证工作的步骤
  整个换证工作分为四个步骤:
  (一)发布通知,发放换证申请书、工作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关于《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基金会按照通知要求,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换证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