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证工作的任务是:换发基金会登记证书,对照
《条例》检查基金会的现状和2000年至2003年的活动情况,督促基金会按照
《条例》进行规范。通过换证,实现新旧法规变更中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顺利衔接。
基金会要对照
《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基金会名称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另行下发)。
(二)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
基金会应当在宗旨中明确其特定的公益目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应当写明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具体领域和形式。
(三)基金会的原始基金
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的章程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五)基金会组织机构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基金会应当有健全的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理事的任职、职权应当符合
《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应当设监事,监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监事会。基金会监事可以由基金会聘任,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新成立基金会的监事,可以由5名以上捐赠人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经理事会决定通过。
基金会监事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其任职、职权应当符合
《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设立,经过登记方能开展活动。
(六)基金会的负责人
基金会的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理事长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