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关于印发《本市基金会
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
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04年6月10日
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
《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在
《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应当自
《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印发〈
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换证范围
参加换证的基金会范围是:依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审批,由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但符合
《条例》中基金会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妥善处理。
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