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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部分外国(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外国(地区)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的规定,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等九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取消审批,实行直接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起,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登记代理资格的公司代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上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无需经过审批,可按照本通知所附《办事指南》的要求,委托代理公司直接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申请。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予以“一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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