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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人事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从事人才交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人事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利用
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从事人才交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信息委法[2004]201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从事人才交流服务管理办法》(沪信息办〔2000〕2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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