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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从事统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废止《上海市
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从事统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统计信息管理办法》(沪信息办〔199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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