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位置;
(二)规划用地性质;
(三)建设用地面积的初步意见;
(四)其它依法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土地预审,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用地的定额标准,初步确定用地面积;
(三)是否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措施是否落实;
(五)取得土地的方式;
(六)其它依照政策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进行复核。
对于项目建议书审批中明确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区县和单位,应当将项目用地规模控制纳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市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控制的各项工作。
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用地规模核定或者没有进行用地规模核定的项目,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或者撤销立项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投资、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