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八、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治理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治理方案,编制治理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可行性论证报告需要勘查的,必须进行勘查。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九、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三、其他条款中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律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范围开展工作。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许可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
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使用前款第(二)、(三)项土地,应当由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确认所有权。”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与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换的移民生产用地,或者由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调剂的移民生产用地,所有权归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需由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确认所有权。”
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一、第九条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