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的调查和责任界定。”
  二、第八条修改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设区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和险情巡查,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对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当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实行重点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强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