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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删去第五十条。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三、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
  五、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
  六、删去第三十三条。
  七、删去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六、删去第二十六条。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技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等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中的技防工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规定的标准。”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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