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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省公安厅依法批准,报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电力企可在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22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其他重要枢纽变电站设立保安组织。”
  三、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电力通讯线路:电缆、光缆、电杆、拉线、电缆管道、入孔、井盖板、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第九条修改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按《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第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在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物300米的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放排及其他影响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电力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或使电力设施免受巨大损失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报省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并给予表彰。”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八、删去第三十三条。
  九、删去第三十四条。

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一、第五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必须经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江西省九江开放开发区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作为第四项,删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三十条。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印制收费票据的企业由省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省财政部门与中标单位应当签定委托印制收费票据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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