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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注:本篇法规中《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所代替)
*注:本篇法规中《
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原因: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
婚姻登记条例
》相抵触)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
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
》、《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
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
江西省九江开放开发区管理办法
》、《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
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
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
》、《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
》、《
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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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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