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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5日)废止

鹰潭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应当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经营的要求;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递交办证申请的先后顺序、经营规模大小等情况综合考虑审批发证。在同等条件下,对残疾人、下岗人员、特困人员等申请人优先办证。
  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还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烟草专卖零售点进行布局:
  (一)城市主要街道平均每60米左右设一个零售点;非主要街道和小巷每120米左右设一个零售点,对街道与街道交叉街口视具体情况予以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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