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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2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9日

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部署,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全国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主动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决克服投资领域中存在的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切实解决投资膨胀问题,把各地、各部门工作的着力点引导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清理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包括我省所有在建、拟建项目。在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重点。
  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
  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在我省的中央项目及中央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清理;省直项目和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各行署、市政府负责清理所辖市县的项目。
  (三)清理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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