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治理整顿期间,全省暂停各类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审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对能源、交通、水利和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工程等,确属急需用地的,经省政府审查核准后,呈报国务院审批;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按规定从严审批。
(三)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全面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一是查清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落实情况,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到了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是否逐级签订了基本农田责任书,保护面积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二是查清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减少和补划、质量状况等情况。三是查清保护基本农田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主要查清基本农田监管措施、制度建设以及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等有关情况。四是查清是否存在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情况,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及整改情况等。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法律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肃执行。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未依法办理用地预审或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论其是否已经批准立项,一律不得同意建设用地报批申请。治理整顿期间,全省暂停修改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对新批准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要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确属急需的能源、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及国防建设项目,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将规划调整方案与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涉及基本农田调整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也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五)大力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是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基础上,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继续做好对2002年7月1日以来商服、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供地审批的清查工作,凡2002年7月1日以前已经立项或与政府签订了开发协议等符合遗留问题处理标准的,在向社会公示并无异议的前提下,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违规采取协议或搞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必须坚决纠正,依法重新供地,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和违规协议出让行为的纠正,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一经查出将依法严肃处理。二是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及有偿费用的收缴力度。本着市场定价、应收尽收、有序支出的原则,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坚决杜绝“条子地”、“人情地”、“权力地”。对违规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出让和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三是坚决清理未批先用、征而未用、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的用地,要坚决依法没收并限期拆除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确不能拆除没收的,经依法查处后,按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尚未对农民集体进行土地补偿安置的,要退还原农民集体并恢复耕种;已对农民集体进行了土地补偿安置的,作为国有土地由政府储备并合理安排使用,也可以安排给原农民集体继续耕种,待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查处,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属于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供地。对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动工建设但迟迟不能竣工交付使用的“半截子工程”和“烂尾楼”,要严格检查清理,并视具体情况由土地批准机关责令限期竣工或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是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经济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对国家明令限制和禁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等投资过热行业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或禁止供地。要大力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委托各级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收购储备工作,必须依法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确保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满足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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