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机动地管理违反规定问题。机动地要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之内,主要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出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对机动地发包大多数农民满意的,维持原合同不变;大多数农民有意见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进行复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按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承包合同。要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得再转包。
(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保护并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决制止和纠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要退还款项。为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流转双方达成协议后,要报村委会备案。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因流转价格和期限引发合同纠纷的,对短期合同(2年以内,含2年),原则上应当将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对长期合同(3年以上,含3年),原则上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解决纠纷一般应由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调解,也可由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仲裁,还可直接诉诸法律裁决。未经承包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不准代为流转承包地使用权。
(七)关于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在土地承包中,少数乡(镇)村干部暗箱操作、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清查。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八)关于占用基本农田造林、种草和水冲沙压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户失地问题。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造林等行为。已经占用农田造林的,鉴于我省土地后备资源相对充足,生态环境需要保护和改善,同时为尽量减少损失,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毁林还耕。要严格实行基本农田补偿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因水冲沙压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户失去土地,在有地源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造成失地数量,积极调剂解决。
(九)关于农林、农农土地矛盾和非法抢占耕地问题。农林和农农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负起责任,主动做好协调工作。按照既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的原则,凡是能协商解决的,应通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凡是土地权属已经确认的,不许越界开荒、抢种;凡是有争议一时又不能确定权属的,一律维持现状。严禁非法侵犯他人土地权利、抢占抢种他人耕地。对个别农民和个别职工无理闹事的,要果断依法严肃处理。对少数干部暗中挑起事端或发生冲突时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关于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足额偿还。对补偿标准偏低或违规征占农民土地的,要进行纠正。今后,征占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按政策办事,规范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凡征占农村土地,必须征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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