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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3、因地制宜制定解决办法。我省各地二轮土地承包采取的方式不同,有的是“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顺延,有的是打乱重分。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问题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绝不能一刀切。
  4、坚持多种途径并举。解决农民增收和人地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发展二、三产业。村集体有地源的,要按政策规定补给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未得到承包地的农民土地。村集体没有地源的,要积极帮助这部分无地、少地农民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或扶持其发展畜牧养殖业和多种经营,扩大就业门路,拓宽增收渠道;优先安排这部分农民参加非农岗位技能培训,通过输出劳务增加收入。
  5、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意愿。尤其是处理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注重从实际出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协商解决。
  二、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重点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一)关于户口在人不在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全省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一些户口在人不在的(不包括暂住户和挂靠户、取得两地户籍不在本村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得承包地。有地源的地方,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持原协议不变。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教育工作,防止已转移的农民工回流。
  (二)关于新增人口和劳力的承包地问题。对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原则上不给补地。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给没有取得土地或取得少量土地的新增人口和劳力适当补地,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平均标准。
  (三)关于欠债农户的承包地问题。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欠款农户所欠债务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欠款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农户因欠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有地源的地方,要补给承包地。取得承包地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能退回的要退回。农民自愿以地抵债并与村签订协议的,应维持原协议不变。
  (四)关于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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