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
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省政府决定,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执行至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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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科技厅负责实施的“科技性出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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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核准”;
3.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核准”;
4.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计算机安全服务机构资质核准”;
5.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审批”;
6.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以全国、全省性名称冠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审批”;
7.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公开出版的全省性地名类图(册)核准”;
8.省人事厅负责实施的“《广东省居住证》审核”;
9.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10.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核准”;
11.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的审核”;
12.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审核”;
13.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的审核”;
14.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100立方米以上省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