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新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公告
(粤府[2004]53号)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根据《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规定,现就启用新版《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下称《督察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督察证》自公告之日起启用,旧版《督察证》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应在《督察证》设定的区域及其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且要主动出示《督察证》,表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