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力的影响,从体制上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并保持县乡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正确处理好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与调动乡镇积极性的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好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不纳入改革范围,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实行乡财县管以后,县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调乡镇财政的资金。
(三)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乡镇收支规模和实际情况,各地要明确各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审批程序等。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分类制定公用经费定额,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对发展较快、财力较好的乡镇应在基本支出审批权限上赋予较大的自主权。
(四)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工资正常发放。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要求。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根据乡镇财政收入季节性较强的实际情况,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县、乡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保持社会稳定。
(五)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和债务的不合理增长。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的通知》(厅〔2003〕37号)精神,县、乡新增财政供给人员一律报经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审批,否则财政不予供给。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清退乡镇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净化财政供给范围。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从2004年4月起财政停止供给。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制定防止新增债务和消化旧债的具体措施,财力较好的乡镇在保证基本支出后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合理债务。
(六)进一步理顺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乡镇财政所与农税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保留少数人员管理乡镇预算和报账,其余人员主要转向农业税征管,加强农业税征管力量,并实行县财政局(农税局)对乡镇财政所(农税所)的垂直管理。
(七)积极推广应用微机网络技术。各地要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合理调整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开发应用乡财县管核算软件,逐步实现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与乡镇联网,乡镇支出网上申请和审核,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领导,确保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顺利推进